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三章 维修与利用第二十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古民居的保护维修和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