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建设监察组织依法行使下列建设监察职权:

(一)检查权;

(二)调查取证权;

(三)制止违法行为权;

(四)现场处理权;

(五)行政处罚建议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