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建设监察组织依法行使下列建设监察职权:(一)检查权;(二)调查取证权;(三)制止违法行为权;(四)现场处理权;(五)行政处罚建议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