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和监督建设监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监察职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