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监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监察工作,其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