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已废止国家重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甲级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乙级或者乙级以上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