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国家重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甲级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乙级或者乙级以上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