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收集和移交第十七条已修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和重要人物、杰出人物在其政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档案,应当在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各有关部门或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馆重点收集或征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