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收集和移交第十六条已修改个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属于国家所有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档案应当及时整理立卷,并移交档案机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