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