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请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应当提出申请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