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已废止在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