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不按时缴纳地价款而动工建设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的,按日加收应缴纳款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拒不缴纳地价款而动工建设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