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不按时缴纳地价款而动工建设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的,按日加收应缴纳款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拒不缴纳地价款而动工建设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