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驻区分局(以下简称土地分局)具体负责辖区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