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驻区分局(以下简称土地分局)具体负责辖区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