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有效本市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确保耕地保有量稳定在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内。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