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未经批准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责令其交还土地,并按照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处以罚款。

未经批准部分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用地手续,按照新的土地建设用途缴纳地价款,逾期未缴的,按日加收应缴纳款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