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未经批准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责令其交还土地,并按照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处以罚款。未经批准部分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用地手续,按照新的土地建设用途缴纳地价款,逾期未缴的,按日加收应缴纳款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