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监督检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四)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五)监督检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和集体土地使用情况;

(六)监督检查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土地监察机构和土地分局,具体履行监察职责。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