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除依法可以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外,应当通过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除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以外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使用权必须采取公开拍卖、招标的方式出让。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