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农村村民每户住宅用地面积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四人以下六十平方米,五至六人七十平方米,七人以上八十平方米。杏林区、集美区、同安区农村村民每户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