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建设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增加容积率。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增加容积率的,应当按照新批准的建设规模缴纳有关土地费用,办理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