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批准建设用地:

(一)已划拨、协议出让的土地,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动工的;

(二)未按照规定缴纳有关土地费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