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有义务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查举报投诉案件。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可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举报投诉人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