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企业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