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竞买人在招标、拍卖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无偿收回经营权。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取得经营权未满二年进行转让的,没收违法所得,无偿收回经营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