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第三十三条有效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由税务部门统一管理。税务部门应当将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发放情况及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