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有效渔港有通商船舶靠泊并从事港口经营性业务的,其经营性业务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