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港口设施是指港区和规划港区内为港口生产、经营而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置的有关设备,包括港口基础设施、港口经营性设施和其他设施。港口特种作业人员包括:运输、起重机械司机;电工、焊工;起重吊运指挥人员;从事危险货物作业人员等。港口业务是指在港口内为船舶提供港口设施、引航、拖带、补给、货物装卸、储存、驳运、理货以及为旅客候船和上下船舶提供的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