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港口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与。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