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接受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的办教津贴和传教经费;在经贸、科技、文化、旅游、卫生、体育、园林等对外交往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