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七章 对外交往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接受国外宗教组织和个人十万元以上大宗捐赠的,应当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一次性接受一百万元以上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一百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上的,由市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一次性接受十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的,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