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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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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八条
已修改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捐赠。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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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