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开标记录;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一)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封存评标资料。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