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数量;
(二)宣布开标纪律、开标人员名单;
(三)确认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人是否到场;
(四)检查并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
(五)开启密封完好且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
(六)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宣读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
(七)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八)制作开标过程记录。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以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