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一)挂靠有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
(二)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三)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
(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五)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六)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