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依法设立,擅自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报废机动车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