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六条规定,未标注可回收利用标识、再生品标识或者未注明材料型号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