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废物排放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企业,不执行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主体工程投资总额千分之一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