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法律援助的责任,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自治区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法律援助经费和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