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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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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已修改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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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