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以及结案报告等案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