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十六条已修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或者证件;(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或者证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