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或者证件;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或者证件。

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