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第七条有效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的需求,并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审批机关应当公布有关民办学校设立的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以及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法人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