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