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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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五章 扶持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有效

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通信等公共服务价格,应当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

任何单位不得违法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民办学校对违法收费有权予以拒绝,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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