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五章 扶持与奖励第三十二条有效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通信等公共服务价格,应当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任何单位不得违法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民办学校对违法收费有权予以拒绝,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