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五章 扶持与奖励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民办学校发展,表彰和奖励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