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四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共同举办的民办学校,举办者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举办权。民办学校举办者转让其举办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举办者有优先受让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