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民办学校每年应当依法提取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福利基金主要用于教职工的集体福利的开支。

负有债务的民办学校,应当将年度办学结余首先用于偿还债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