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四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民办学校每年应当依法提取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福利基金主要用于教职工的集体福利的开支。负有债务的民办学校,应当将年度办学结余首先用于偿还债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