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四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实施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提出,报审批部门审核,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公示执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报审批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学校公示执行。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提出,报审批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学校公示执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