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调控与应急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低收入群体和受灾居(村)民粮食供应救济制度,保障其基本的粮食需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