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