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书面移交有关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对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书面移交有关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并告知举报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