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名单,实行重点监督管理:(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三)发生过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应当重点监督管理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